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提高我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跟踪学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和医学部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在职的医、药、教、研、技专业技术人员。
1.高等医学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
2.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3.高等医药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研究生毕业;或非本科毕业,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医学部所属各单位和各部门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
5.各院和有关单位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教、研系列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10学分。药学、技术员系列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应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五年内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10学分。管理系列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取得1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者,每年应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I类学分授予: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国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国家级、省、部(北京市)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
4.经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或科研合作。
5.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开设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
6.首次开设并讲授选修课和策划、指导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
7.校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II类学分II类学分授予: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管理人员参加全国高校、国家有关部委、全国医学院校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继续教育活动,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讲授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4.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一等奖25——23学分二等奖20——18学分三等奖15——13学分四等奖10——8学分部委级和省级奖: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一等奖20——18学分二等奖15——13学分三等奖10——8学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5.带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8——6学分全国会议6——4学分省级会议5——3学分在会上宣读论文和书面展出者,按上述标准给分。摘要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列题者记1学分。
6.经批准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研讨会一周以内,3学时授予1学分。
7.经批准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研讨班或专业培训一周以上至1个月及其以内,授予10学分。
8.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或科研合作),6个月以内的,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最多不得超过25学分。
9.讲授研究生课程,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0.参加本专业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经考核(试)成绩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1.开设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2.首次开设并讲授选修课程,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3.策划、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的活动,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4.医学部统一公布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3小时授予1学分。
(二)II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及责任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8——6学分省级刊物6——4学分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SCI收录期刊按IF另加学分IF0.1-0.5加2学分;0.5-1.0加5学分;1.0-3.0加8学分;大于3.0加10学分4.出版专业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发表专业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6.经单位批准,出国(境)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首例引进新技术、新疗法:术者国家级先进水平18学分省级先进水平13学分院级先进水平9学分。
8.首例疑难病例或复杂病例的诊治:国家级先进水平15学分省级先进水平11学分院级先进水平7学分。
9.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按转让总经费额(到位后)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转让总经费每10万元(到位后):第一发明人——第三发明人4——2学分。
10.获准专利的科研成果:第一发明人——第三发明人发明10——8学分实用新型5——3学分。
11.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厅(局)级课题65432学分
12.除已列入校级继续教育项目以外,各院主管职能部门、各职能部处或部直属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培训等各种学术活动,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3小时授予0.5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3.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临床疑难病例讨论会、疑难病例的联合大查房等,原则上按每3小时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4.科(教研室)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主讲人每次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2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5.出版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音像教材(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6.非本科毕业的药学人员、技术人员或管理干部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2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科研合作)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作I、II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脚本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学分要求和学分授予标准,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办理。
六、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由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证或IC卡,由专人或主办单位进行登记,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档案。达到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估的条件之一。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表彰制度,每年将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组织与管理:
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日常办事机构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医学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对医学部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医学部各有关职能部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系统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本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上报、实施和所有继续教育对象学分的登记、审查及汇总工作。医学部人事处负责继续教育学分制与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有关兑现政策的制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时对继续教育学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落实。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九、本细则由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1998年4月公布的《北京医科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试行办法》、《北京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实施细则》和1999年12月公布的《北京医科大学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试行办法》、《北京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补充意见》、2001年公布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3年2月24日